落實耕地保護制度:2022年耕地拋荒治理工作方案(資興市興寧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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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隸屬:07.污染治理土壤修復(第74/75篇)

今年5月份,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關于做好2022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計財發〔2022〕13號),要求在2020—2021年退化耕地治理試點基礎上,繼續在長江中下游、西南地區、華南地區等南方糧食主產區的嚴重酸化區域加強酸化耕地治理試點;在西北灌溉區、濱海地區和松嫩平原西部等鹽堿地集中分布區加強鹽堿耕地治理試點。每個項目縣(市、區)至少形成1套適宜當地推廣的退化耕地綜合治理技術模式,至少建成1個千畝以上集中連片綜合治理試點區。每個項目?。ㄗ灾螀^、直轄市)要結合實際總結形成分類分區、切實有效、適宜推廣的退化耕地綜合治理技術模式體系。到2025年,項目區耕地質量提升0.5個等級,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增加0.5個單位,鹽堿耕地含鹽量小于0.3%。

落實耕地保護制度:2022年耕地拋荒治理工作方案(資興市興寧鎮)

2022年耕地拋荒治理工作方案(資興市興寧鎮)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郴州市、資興市關于糧食生產“兩穩”工作要求,堅決遏制耕地拋荒,確保糧食安全,促進我鎮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發展,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各類耕地“非農化”和糧田“非糧化”行為,全面完成全年糧食生產目標任務。按照“宜糧則糧、宜菜則菜”的原則,通過開展耕地拋荒治理,減少季節性拋荒、杜絕多年性拋荒,確保拋荒耕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工作重點

(一)廣泛宣傳發動。各村、社區和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巡回宣傳、村級微信群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勸耕會等形式,大力宣傳“種地得補貼、不種地不得補貼”“享受補貼的農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等糧食生產扶持政策;大力宣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閑置、荒蕪耕地依法采取恢復耕種、繳納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在全鎮營造治理耕地拋荒的濃厚工作氛圍。

(二)以2021年沒有整治好的面積為任務分解到人,整治拋荒。各村根據整治任務分解到人,完成拋荒整治任務,保存拋荒地整治前、整治中和整治后的相片。整治好以后在村、組二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相片保存備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填好統計表簽字、加蓋公章報送農技站,鎮紀委、鎮農技站對各村報送的結果進行抽查。農技站審核后,填好匯總表加蓋公章報送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對各地報送的結果進行抽查核實。鎮村兩級要對摸底統計上報情況進行造冊備案備查。

(三)耕地常態化管理,杜絕拋荒。各村要隨時掌握耕地種植情況,杜絕耕地拋荒。

(四)開展復耕勸導。各村按屬地管理原則,承擔主體責任,組織駐村干部、村干部和組干部入戶,對棄耕農戶認真、耐心、細致地做好勸耕工作,引導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復耕;對于在外的棄耕戶要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進行告知并勸其限期復耕。對于本人不能復耕的要引導其流轉耕地給他人代耕代種。

落實耕地保護制度:2022年耕地拋荒治理工作方案(資興市興寧鎮)

(五)開展分類治理。對因水沖沙壓或地質災害造成耕地拋荒的,由市直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協助鄉鎮進行恢復和改造,能種植水稻的一律要種水稻,不能種植水稻的要改種其他旱糧和蔬菜等農作物;對水利條件較好的,一律恢復種上水稻;嚴禁出現在基本農田種樹、挖塘等再次破壞耕地質量行為;對“冷浸田”等泥層較深、排水不暢的拋荒耕地不利于機械化作業、不適合種植水稻的,可種植蓮藕等水生作物。

三、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嚴格執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制,駐村領導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社區)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各村要制訂具體的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分工,制定相關措施,責任到人,切實抓好耕地拋荒治理工作。

(二)加強業務指導。按照“統一宣傳發動、統一摸底造冊、統一治理標準、統一治理時間、統一補貼政策”的要求對各村組的具體責任人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嚴格執行鎮委、鎮政府安排部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切忌因為工作馬虎、人情世故等原因出現漏報、瞞報、虛報現象造成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督查考核。加大耕地拋荒治理核查力度,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抽樣調查與全面普查相結合,重點督查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和大面積地,對整治不力的予以問責。

(四)兌現激勵政策。嚴格認真落實國家惠農政策,對耕地拋荒的一律不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等一切糧食補貼資金。一是對拋荒耕地治理有需要大豆、玉米等旱糧種子的,由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向市農業局申請,免費發放用于拋荒耕地治理。二是對拋荒耕地的恢復種植,對復墾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標準為:復墾后種植水稻的按150元/畝、復墾后種植旱糧或蔬菜等不破壞耕地質量的農作物的按100元/畝進行扶持,扶持對象為復墾種植者。

(五)嚴格懲處措施。對承包耕地本人不愿復耕也不愿土地流轉的嚴格按照“種地得補貼、不種地不得補貼”的補貼政策核減其拋荒耕地的一切政策性補貼。對于屬于基本農田且連續棄耕拋荒兩年的,要督促發包方終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并組織復耕。核減的耕地地力保護、稻谷目標價格等惠糧補貼全部用于拋荒耕地復耕。行政村(社區)連片拋荒3畝以上的,對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村)委會主任以及鎮駐村領導和干部進行追責問責;

(六)嚴格規范扶持。耕地拋荒整治復墾扶持資金發放,先由恢復種植者向鎮、村(社區)申報,復墾完成達標后由各鎮里進行100%初驗,驗收結果表在村級公示欄公示7天后,附復墾前、復墾中和種植后圖片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屆時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將組成聯合驗收組,對各上報的情況(復墾前是否為拋荒耕地、復墾面積是否真實及復墾質量是否達標等),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核實。虛報面積比例10%(含)以下的,按兩倍虛報面積比例扣減該鄉村(社區)耕地拋荒整治復墾扶持資金和對村(社區)獎勵資金,虛報面積比例10%以上的,直接取消該村(社區)扶持資金和鄉村(社區)獎勵資金發放資格。嚴禁弄虛作假,決不允許騙取復耕復墾扶持資金,決不允許將未拋荒地統計為拋荒地,并納入復墾扶持范圍;嚴格追責問責,對弄虛作假責任人員在全鎮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追責,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到司法機關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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